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河南大学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暂行)
根据中央、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按照我校职工医疗保险“高水平,全覆盖,应保尽保”的原则,我校职工(离休人员除外)自2010年2月1日起全部参加开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现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一条 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0〕32号)规定,参保职工按开封市医保中心核定的每人每月工资的8%(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向市医保中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划分职工个人门诊账户和统筹金。职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9%划入;40周岁到退休年龄者,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划入;退休人员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6%划入。
第二条 参保职工工资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者,由学校和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参保职工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者,由单位和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 参保职工为合同制和集体工者,由单位或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 报销范围、程序、最高金额按开封市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工大病救助保险
第六条 按照开封市劳动局等《关于印发〈开封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汴劳发〔2001〕11号)规定,参保职工每人每年向市医保中心缴纳96元大病救助保险费。
第七条 筹资办法:参保职工工资由学校财务处发放者,由学校缴纳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参保职工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者,由单位缴纳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参保职工为合同制和集体工者,由单位或个人(或单位个人共同)缴纳职工大病救助保险费。
第八条 参保职工就医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金额以上部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90%的比例由市医保中心支付最高20万元的大病救助保险。
第三章 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九条 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汴政〔2005〕69号)规定,学校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4%×12筹集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设立专用账户,由校医院管理。当年用完为止,节余累积。
第十条 参保职工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者,由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4%×12筹集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不交者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参保职工为合同制和集体工者,由单位或个人按个人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4%×12筹集职工公务员医疗补助,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不交者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校担任实职的厅级及厅级以上人员住院所花医药费(含在校医院门诊医药费)在市医保中心报销后,符合规定的剩余医药费在此项100%报销,每月报销一次。其他人员比照《开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报销,具体如下:
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待遇后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医保规定的医药费个人自负部分:一般人员补助70%,科级(中级)、退休人员补助80%,县处级(高级)人员补助90%;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大病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补助50%,超过大病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补助80%,每半年报销一次。
第十三条 凭医保中心报销凭证、人事证明、个人医保卡报销。
第四章 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 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劳社〔2008〕20号)规定,学校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设立专用账户,由校医院管理,当年用完为止,节余累积。
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者,由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参保职工为合同制和集体工者,由单位或个人按个人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生育保险费,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不交者不享受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产前检查每人定额报销800元,剖宫产每人定额报销4300元,异常分娩(难产)每人定额报销2600元,正常产每人定额报销2000元,放取宫腔内节育器每人定额报销130元(含检验费,下同),输精管结扎术每人定额报销1000元,输卵管结扎术每人定额报销2400元,输精(卵)管复通术每人定额报销3800元。每月报销一次。
第十七条 凭单位证明、医院正规发票、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由校医院审核报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费用自负。
第五章 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 按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学校按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工伤保险费,设立专用账户,由校医院管理,当年用完为止,结余累积。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属于自收自支单位者,由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工伤保险费,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参保职工为合同制和集体工者,由单位或个人按个人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的0.5%×12筹集职工工伤保险费,交学校专用账户,并将缴费凭证和名单交校医院医保科。不交者不享受工伤保险。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凭工伤鉴定、市医保中心报销证明、单位和人事证明报销符合规定的剩余全部医药费(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工伤鉴定由校工会、人事处、校医院、工伤职工所属单位组成工伤鉴定小组,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鉴定,必要时请省市有关部门鉴定。只负责工伤鉴定,不负责伤残鉴定。每年报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工伤治疗期间非工伤医药费不在此项报销。
第六章 医保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校医院负责全校职工医疗保险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有关重症慢性病、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按开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驻郑单位职工参照本细则参加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救助保险,其他险种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新增职工医疗保险随时办理。
第二十六条 原河南大学有关职工公费医疗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