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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9-06 10:36 河南大学  河南大学   (点击: )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7〕211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七年七月三

    河南大学大学生参加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我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做好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6〕194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7〕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必须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校大学生按学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加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和校医院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有关工作的安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具体负责全校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全面实施,负责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录入、就医及基金管理等各项经办服务。

    第四条 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多渠道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参保及待遇

    第五条 参保对象

    取得河南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均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参保方式及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和政府财政补贴两部分组成,个人缴纳部分按上级社保部门确定的大学生医保缴费时间和缴费标准缴纳,由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学生个人学费交费卡统一代扣,集中上交至开封市社保部门办理参保手续。

     

    第七条 参保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享受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新生儿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住院待遇期限为次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发生学籍变动情形的,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校医院门诊医疗待遇按学年享受。毕业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 大学生就医管理

    参保大学生就医应首先在校医院就诊。急诊可随时到开封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参保大学生外出实习期间患病,除按规定报销异地住院医疗费外,凭实习证明和当地医疗机构门诊票据可报销40元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

    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回原籍期间患病住院,可到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医治,回校后及时到校医院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大学生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开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未参加医保的大学生,校内外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大学生就医发生的意外伤害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第三章 门诊医疗管理

    第九条 门诊

    1.门诊就医规定

    校医院是学校为保证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所设的专门医疗机构,同时也是政府指定大学生医保日常医疗的服务和管理机构。大学生患病就医实行校医院首诊制,参保大学生凭个人校园卡或身份证到校医院就诊。

    2.门诊医疗统筹经费

    根据开封市相关文件规定,大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费用,由开封市医保中心按每生每年一定的标准拨付给学校,由学校财务处单独建账,当年节余部分由学校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此项经费主要用于解决大学生在校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的支付。

    门诊医疗统筹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校医院负责门诊医疗费报销的日常管理。

    3.门诊医疗费报销

    参保大学生持校园卡或身份证在校医院门诊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为50%,其余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直接报销,学生个人无需支付。门诊医疗费每年最高支付限额600元(含实习期间门诊费用)。

    参保大学生因故在校医院就医无法直接报销的门诊费用,可由本人持校医院门诊医药费票据和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证、校园一卡通、工行银行卡(三证合一)复印件(A4纸,注明联系电话)到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每月报销一次。

    其他医疗机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校医院医保科门诊报销咨询电话:

    0371-22192306(明伦)  0371-25660230(金明)

    第十条 门诊重慢病

    1.门诊重慢病病种

    具体病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支架植入术后、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心衰、癫痫病、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不含耐多药肺结核)。

    2.门诊重慢病申报

    提交本人近期在医疗机构就医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资料到选定医院医保科办理门诊重慢病申报手续,经市医保审核后凭重慢病就医卡到选定医院门诊就医治疗。

    3.门诊重慢病报销比例和限额

    大学生门诊重慢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统筹基金报销65%(就诊时只需支付自己应付部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15万元。

    第四章 住院医疗管理

    第十一条 住院

    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开封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应在3日内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在就诊医院医保窗口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否则医保中心视为放弃医保待遇。

    因病休学、寒暑假、在外实习期间参保大学生因病在开封市以外的医院急诊住院,先由个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出院后及时联系校医院医保科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参保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去开封市以外的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下浮一定比例再予以报销;如需去外地医院治疗,应持有开封市二级专科或三级医院开具的转诊证明,出院后持转诊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每月1-15日前到开封市医保中心办理现金报销手续。

    市医保中心转诊报销咨询电话0371-23381672。

    第十二条 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

    类别

    医院范围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200

    20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县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400

    400--1500元63%

    1500以上83%

    市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500

    500--3000元55%

    3000以上75%

    三级医院

    900

    900--4000元53%

    4000以上72%

    省级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600

    600--4000元53%

    4000以上72%

    三级医院

    1500

    1500--7000元50%

    7000以上68%

    省外

    1500

    1500--7000元50%

    7000以上68%

    2017年度参保学生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上表(如有政策性调整,按变动后新标准执行)。

    参保学生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参保大学生因病或意外伤害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基本医疗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55万元。

    第十三条 市外住院报销所需材料

    在校学习或寒暑假、实习期间因病去开封市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报销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中国银行开户的银行卡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单及住院病历首页(加盖医院公章)、出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大型检查报告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的复印件、出院证明、发票及转诊证明。出院后当月或次月的10日前将报销材料装档案袋内交到校医院医保科,并提供本人姓名、电话、院系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学校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 对病情较重、住院费用支出较大、家庭特别困难的参保大学生,由个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可给予适当困难补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大学生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学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组织动员,提高大学生对医疗保障重要意义的认识。各相关单位学生管理负责人员通知到所在单位学生本人,放弃参保学生要签订知情同意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制定,如遇上级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开封市医保中心及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对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对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学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统筹经费年度使用及结余情况适时对当年度大学生门诊报销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额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报学校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河南大学学生医保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又参加商业保险的大学生,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可由商业医疗保险机构按规定再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自愿放弃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知情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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